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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征环境保护税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newanhua  日期:2017/12/29 13:05:53

日前小编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11日起实施,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据了解,环境保护税法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目前,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已完成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共移交纳税人1.8万户,涉及2016年排污费8.88亿元。  依照河南地方相关部门出台的征税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4.8/污染当量,对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大气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对当量值排前五位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当量值排前三位的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11200

 另外:“为鼓励企业少排放,多治理,环境保护税法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环境保护税减按应征额的75%征收,低于50%的税减按应征额的50%征收,这将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省地税局流转税处相关工作人员此言。“目前,我省环保税开征工作已基本准备到位。”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省地税局将走进企业,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政策辅导。另外,河南地税还将与省环保厅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人信息资料。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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